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统计,截至2018年5月30日,注册医生集团已达814家,仅去年一年成立的医生集团就有666家。这个数字还会继续增加,医生群体已经进入了激烈的竞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像博士集团这样的特殊企业和普通企业有什么区别?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哪些?他们的股东权益应该如何有效实现?有哪些法律要点需要我们注意?作者会在下面的文章中给你解释。
21世纪什么最贵?天赋!集团中的博士之所以有“博士”二字,是因为其企业家中必然有“博士”这种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可能已经脱离体制,自己创业了,但更多的医生还在体制内服务,他们有双重身份。
股权通常指股东权益。根据中国公司法,在中国设立的公司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才能享有权益吗?也就是说,你成为公司股东,就必须享有权益?
我看到大量的医生集团都是匿名股东。受制度影响,可能会有些顾虑。有些医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可能名不副实,但不代表他们不享有权益。现实中,有些股东的权益是通过代表其家人、朋友等股东签署相关协议来实现的,也就是我们法律上所说的“隐名股东”。
我们拿一个案例来看看有哪些法律风险。
贾先生是艾特公司的“隐名股东”。因长期国内外奔波,股权由同学王持有,公司公章由王保管。2010年,贾先生从朋友处了解到公司被出售的情况,经查询工商登记机关才知道,王某早在2005年就已经将贾先生持有的爱特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何某。贾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与何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最终贾先生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何某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贾先生只能向王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获得股权。
本案中,王某作为“挂名股东”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何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支付义务,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贾先生作为“隐名股东”,只能向王主张损失,这是股权代持中最大的法律风险,“隐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此外,还有可能无法以自己的身份主张公司权益的“隐名股东”和已婚、负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显要股东”引发的一系列后续法律纠纷。
如果医生集团在创业初期需要采取这种形式,我建议:
(1)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代理人,完成一套完整的匿名投资协议和代理协议,由利害关系人签字。
(2)必要时公证或律师见证,条件允许时办理相关股权质押手续,防止名义股东随意处置股权。
(3)前期保留出资或转让的相关凭证,以便日后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
(4)代持股份不代表代持股份,但还是要关注公司的日常运作。
(5)可以通过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特殊制度来控制公司。
医生创业的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公立医院,医生有时分不清自己的病人是医院病人还是医生的个人病人。所以直接出去创业会面临一定的创业风险。有的医院直接发内部文件,禁止医生在外面成立公司。但我想说,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挡想去体制外的有才华的人。创业初期采用代理持股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缓冲策略。同时,做好法律风险防范,保护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原文有部分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