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对医保基金实行全程监管。该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的;财务报表不真实,隐瞒或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参保人员信息;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的;不得截留、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不得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信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机会倒卖药品,收受现金或实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实时上传医疗保障相关信息。提供医疗服务时,不得以分解、挂床等方式住院;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违规收费;更换药品、耗材和治疗项目;诱导、帮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集体协商协商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险基金。
根据《办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弃医疗文书、医疗证明、记账凭证、电子信息等相关资料,或者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