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某因突发头痛、恶心、呕吐3小时到被告处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手术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耿某甲、耿某乙因李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28062.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根据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被告的过错占42%。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日,李某某因突发头痛、恶心、呕吐3小时到被告处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梗阻性脑积水、高血压、隐匿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2018年9月11日,被告给予脑动脉造影及经导管颅内动脉瘤介入手术,术后李某某在麻醉苏醒过程中突发瞳孔散大,血压下降,后持续应用活血管药物升压,维持生命体征并请ICU会诊抢救,后球囊控制呼吸,头颅CT显示颅内再次出血并脑积水,后转ICU进一步抢救。经ICU进一步治疗,抢救,李某某病情并未好转,2018年9月13日13:30,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只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手术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参考鉴定意见,本院确认该参与度为42%。2019年3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耿某甲、耿某乙因李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28062.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讨论】
(一)患方认为:两原告系李某某亲属,2018年9月10日,李某某因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因被告的过错诊疗,导致其2018年9月13日死亡。(二)医方辩称:本案因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应按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双方的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三)医疗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对死者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充分尽到从专业方面谨慎注意的过错,该过错诊疗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次要作用,该过错在李某某死亡后果中参与度为16%-44%。(四)法院观点:两原告作为李某某的近亲属,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李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营养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在治疗过程中不幸去世,后果严重,必然对两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为40000元。
【参考资料】
1. 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2.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3. 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 4.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5. 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