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郭某某因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在被告县医院住院治疗。10月12日,被告医生在局麻下为原告行椎体成形手术,术后第一天,原告发现右下肢感觉减退,左下肢感觉消失。经检查发现,手术中导致原告脊髓损伤。经xx市医学会鉴定,此医疗事故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被告医院承担完全责任。2019年2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37113.72元。
【一】原告因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
2016年10月10日,原告郭某某因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入住被告县医院。经过局麻下行椎体成形手术,术后第一天,原告发现右下肢感觉减退,左下肢感觉消失。经检查,发现手术中导致原告脊髓损伤。
【二】原告起诉被告医院
治疗45天后,原告因病情无法恢复,回家休养。然而,至今仍无法行走。经xx市医学会鉴定,此医疗事故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原告要求医调委调解,但未果,遂起诉法院,请求支持。
【三】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因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被告医生在局麻下为原告行椎体成形手术,术后原告发现右下肢感觉减退,左下肢感觉消失。经检查发现,手术中导致原告脊髓损伤。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和《司法鉴定》规定,此医疗事故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被告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四】法院判决书
经xx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县医院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37113.72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医院应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郭某某。
【讨论】
1.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造成脊髓损伤,被告医院应承担责任。
2.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手术适应症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术中操作规范、合理,虽可能造成脊髓损伤,但属于手术并发症,不构成差错。
3. 医疗鉴定意见认为,医疗争议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被告医院承担完全责任。双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4.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参考资料】
1. 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2. 医疗纠纷:骨折术后取钢板误伤神经,使肺炎加重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3. 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4.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