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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野山参”再惹风波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关注(图)

2023-02-18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53 恩都医药招商网

未经权威鉴定的“野山参”归属问题成焦点
根据图片,中科院植物专家认为“野山参”是沙参
“野山参”的发现者林秀民表示将继续寻找权威鉴定
“栖霞野山参”再惹风波
未经权威鉴定的“野山参”归属问题成焦点
去年,栖霞退休女医生林秀民发现“千年野山参”一事一度在栖霞引起热议,2007年9月6日和9日,本站曾连续对“野山参”的真伪及其归属问题进行了报道。事隔半年,“野山参”再次引起热议:3月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再次关注此事,焦点主要集中在野山参的鉴定结果和归属问题。
“野山参”是真是假,至今仍是一个未解之谜。
“栖霞千年野山参” 初步被鉴定为沙参
“‘栖霞千年野山参’其实是沙参!”从网上看到本站提供的“野山参”图片后,中国科学院植物学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傅德志做出上述判断。
因为林秀民一直不出示“野山参”的实物,鉴定只能以这种方式进行。
傅德志,中科院植物学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也是最早具名指证“华南虎照片”有假的科学家,他对中国的各种植物有着广泛而细致的研究。一看到照片,他就非常肯定地说,林秀民采到的这株植物绝对不是人参而是沙参。
本站对“千年野山参”一事进行报道后,包括新华、新浪、搜狐等国内各大网站以及上百家媒体纷纷
看到本站的相关报道,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闻讯派人前来采访,并为此专门制作了一期节目,于3月5日播出。节目中,傅德志就网上登载的本站当时拍摄的“野山参”照片进行了认真研究后,做出 “‘栖霞千年野山参’其实是沙参!”的判断。
作为植物学权威,傅德志认为,区别人参和沙参其实非常简单,林秀民所采“野山参”是“沙参”的理由有三:
首先,要看植物的叶子。沙参是单叶,人参是复叶。为此他还拿出了人参和沙参的叶子标本进行比对。人参都是复叶,就是一根叶杆上会有多片叶子,像动物的爪子;而沙参则是单叶,也就是一根叶杆上只有一片叶子。通过照片可以看出,林秀民采集到的植物叶子是单叶,依此便可判断,林秀民挖的就是雌雄两株沙参。
其次,人参生在东北深山老林特殊环境里才能叫“野山参”。通过植物的生长环境以及林秀民的描述,该参生长在山东一个小山的路边,更进一步证明林秀民挖到的是并非真正的野山参。
另外,林秀民自己曾介绍,她说挖“人参”时,参的枝和叶被揪断后,有白色乳汁溢出,这是沙参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而人参是没有这种特征的。
参的真伪还需鉴定 归属问题持续升温
5日,记者再次与林秀民取得了联系,并将中科院专家给出的判断结果告诉了她。令人意外的是,林秀民对这个鉴定结果很坦然,她表示:“鉴定是沙参,可能是件好事!”
林秀民说,这个结论并不奇怪。但是她仍然坚持,自己所采挖的“人参”属于山东的野山参,即使是沙参,那也跟傅德志所说的沙参不是同一类型。林秀民认为,根据多年临床经验,她所采的这棵参的功效远比东北野山参纯,并且林秀民还认为,专家只是通过照片并不足以判定这两株植物的真伪。
既然不能通过照片判定真伪,为何不拿出实物找专家进行鉴定?林秀民表示,因为此前对参的归属问题,国路夼村一直想讨个说法,如今有了这个鉴定结果,暂时来看算是一件好事。
而参的归属问题并没有因其是“沙参”,让国路夼人失去讨要的决心。
国路夼村当家人、村党总支书记常建富昨天接受本站记者采访时认为,“它是我们村的东西,把它要回来是我们的责任。不管是沙参还是人参,村里会将通过法律对野山参的归属讨个说法。”
因为“野山参”事件影响,“野山参”挖出地———国路夼良好的生态状况也声名远播。一度设想发展乡村旅游业的常建富在与记者交谈时,谈及此事对该村旅游业带来的利好,内心喜悦难以隐藏:即使是沙参,也证明我们村的环境好,这对村里的生态旅游的开发,都是很好的宣传。”
偶然挖到野生植物法律如何规范?
“野山参”事件已经沸沸扬扬地吵了大半年了,而其背后隐含的法律问题,开始被专家和市民所关注。网友在对这起新闻事件的评论中,争论****的就是:“人们挖掘到野生植物,到底归谁?”
对挖到“千年野山参”,林秀民认为是自己的福气:“这个参当然应该归我所有。况且,民间也有野生药材本天生,谁采到就归谁的传统。”
同样,关注此事的国路夼村村民声音也很一致:“参是我们村地里长的,就应该归我们村所有。这是我们村的镇山之宝,不能让外人挖走,得要回来!”
那么,林秀民在国路夼山上挖到的“参”到底应该归属于哪一方?
昨天,对此事一直密切关注的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钰对单纯依据民间传统来判定归属的说法并不赞同。他认为,作为知名的药材,人参在1984年我国正式公布的第一批《珍贵濒危保护植物名录》中就被列为一级保护植物,是8种国宝级珍贵濒危保护植物中唯一的草本植物。根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人参被列为二级保护野生药材。
“假如这株野生植物是确系人参,属于《物权法》49条规定界定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那么,林秀民对其采集必须持有采集证,否则是不能获得对人参的所有权的。”
周晓钰说,如果该“野人参”经鉴定实际只是普通的野生植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则另当别论。他进一步解释说,作为山区农民,到山上采药、采集野果等,都是很普通的一种生活习惯,而且很少有人对他们采集或享有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异议。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普通的野生植物,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它归属于应当归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但一旦产生异议的话,那么,国有土地上的“野生植物”自然属于国家所有。同理,集体土地上的“野生植物”当然属于集体所有,私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野生植物”属于私人所有。
然而,同样关注此事的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赵新华律师的看法却截然不同,在她看来,“野山参”应归林秀民所有。他认为,首先,《物权法》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据此条,此处“法律”应做狭义解释,即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而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人参不属于国家所有。
其次,如果其他相关的个人或单位组织认为林秀民非法占有取得,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所有权,否则,根据“占有”原则及传统习惯应认为拾到者即拥有所有权。
“对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林秀民的行为并不能归结到违法。”赵新华认为,“目前国家对野生药材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故意实施采挖珍稀野生药材、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而林秀民的行为属于偶然行为,所采挖野山参应归结为偶然发现物,不能一概适用于所有有关野生药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她说,此案不能依据《动植物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条例、办法等,因为根据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物权法》效力显然高于上列条例,故本案只能适用《物权法》。并且,山东胶东并不是人参产区,这种针对全国性质的立法难以适用当地情况,更难适用具有偶然性的该地和该物。而同时,政府立法目的是在保障公民权益,而非在一件偶然发现物上与民争利。
事情至此,双方的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这株野生植物到底是不是千年野山参上 。
截至到记者发稿前,国路夼村致电记者,表示盼望着有权威部门对“野山参”做出最终鉴定。但记者就此电话采访林秀民时,她却不愿过多提及野山参的情况。对“野山参”的鉴定一事,林秀民表示:“人参一直没在家安户口,等有了最终结果,会第一时间告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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