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在国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新办官方网站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意见稿明确,国家致力于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每年10月11日为“中医药日”。
此外,根据意见稿,国家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确保公民享有接受中医药服务的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举办适当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并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举办该医疗机构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