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贵州省发布了《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界定、补偿标准、调查诊断及鉴定程序、补偿受理及实施等方面。根据该办法,以下内容进行了改写,以使其内容丰富、结构完整、去除多余符号和空格,同时保持文章原意:
最近,贵州省发布了《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各个环节提供了明确的规范。该办法规范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界定、补偿标准、调查诊断及鉴定程序、补偿受理及实施等方面,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和标准。
根据该办法,在贵州省内具有资质的单位接种合格疫苗后,如果公民经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者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那么应该予以补偿。如果是因为接种政府免费提供的疫苗而引起异常反应,且符合政府规定受种第一类疫苗的条件,那么补偿费用将由省财政在省级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如果是因为自费并自愿受种第二类疫苗而引起异常反应,那么补偿费用将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补偿标准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级判断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如果造成受种者死亡,将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如果3周岁及以下(含3周岁)死亡,补偿费用为5年;如果3周岁以上死亡,补偿费用为10年。如果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最长补偿时间为22年。如果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那么根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补偿相应金额的20%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如果擅自作出诊断,则由其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