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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三定方案:设医政医管局等21个内设机构

2023-03-28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60 恩都医药招商网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医养结合,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组织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承担疾病防治、老年医疗保健、精神卫生、老年护理服务等老龄健康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负责组织开展人口变化和趋势监测评估,建。

今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式公布。根据规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21个内设机构,包括医疗行政医院管理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和职业卫生司。

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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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为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家卫生政策,起草卫生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和实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及化、便利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的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卫生公共服务提供者和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以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制定和协调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用药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药品短缺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6)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健全综合卫生监督体系。领导《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绩效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专业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和标准、执业规则和卫生专业人员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动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心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13)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健康促进、转变模式、加强基层、重视保障为重点,变以治疗为中心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和健康促进,加强重大疾病防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动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及化和便利化。第四,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促进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十四)职责分工。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制定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匹配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相关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负责组织开展人口变化和趋势监测评估,建立人口预测体系,开展重大决策的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与民政部的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医养结合,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组织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承担疾病防治、老年医疗保健、精神卫生、老年护理服务等老龄健康工作。民政部负责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监督指导、监督管理,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总署的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综合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名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海关总署建立健全了口岸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合作机制、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沟通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报告和合作处置沟通机制。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卫健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收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6.与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国家医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以下内设机构:

(1)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行,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2)人事部门。拟订卫生专业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负责卫生专业人才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和信息化司。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统计。《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行合同。

(4)财务部。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机构改革司。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7)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重大疾病防控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承担传染病信息发布工作。

(8)医务及医院管理局。拟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促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的任务。制定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9)初级保健部。拟订初级卫生保健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10)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

(11)科学、技术和教育司。制定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协调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工作。

(十二)监督总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学校卫生、公共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引导和规范执法。

(十三)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系统司。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用药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药品短缺预警。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价格政策和鼓励、支持药品生产的政策提出建议。

(14)食品安全标准、监测和评价司。制定国家计划

(十六)妇幼保健司。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保健、出生缺陷防治、婴儿早期发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殖技术服务。

(十七)职业健康司。制定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部。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九)宣传部。组织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健康科学普及、新闻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指导医疗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和对外援助,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

(21)卫生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中央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党和国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

党委。负责北京市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为525名(含两个委员会委员10名,救助机构委员4名,离退休干部委员29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局级领导职数88名(其中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督察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刘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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