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药材集中采购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战区实际,现就中选药品配送有关事宜做进一步的明确:
一、中选药品可由中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军区药材供应站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配送业绩以及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并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品牌、价格和效期等及时供货,不得提供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三、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配送费用包含在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之内。
四、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直接完成配送任务,可再委托另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并报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备案,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五、医疗机构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会议,确定本单位使用品种,确认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后,上报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备案。
兰州战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