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兴城市城关医院三名干部采取诱骗新农合患者入院,虚开药品、虚报手术患者数量等手段,在不到一年时间内骗取新农合资金3.7万余元。兴城市法院11日发布一审判决书认定,该医院及以院长秦贵锦为首的三名干部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医院判处罚金4万元,对三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各处罚金。
兴城市城关医院是一家民营非营利医疗机构,2012年3月,其法定代表人陆金灶将医院承包给秦贵锦。同年5月3日,城关医院与兴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被确定为兴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城关医院在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过程中,由院长秦贵锦及副院长张宇在该医院中层干部会议上授意医院工作人员,采取诱骗新农合患者入院,虚开药品、虚报手术患者数量等手段骗取新农合资金3.7万余元。此间,医院住院部主任常理开具了虚假的手术通知单,并将虚开药品统计返回药局,且安排医生助理填写虚假手术记录、虚假病例、虚假诊断证明书。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兴城市城关医院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秦贵锦作为院长,在实施单位犯罪中起到授意、审批、决定的作用,也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宇作为副院长,起到授意、纵容的作用;被告人常理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应属其他责任人员,此二人也均犯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新农合医疗基金,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贵锦、张宇、常理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被告人秦贵锦、张宇、常理均起到重要角色,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法院判决城关医院罚金4万元;判处秦贵锦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张宇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常理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