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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医药招商网_防疫不力 一批药店被罚 停业...

2023-02-18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8 恩都医药招商网

  近日,温州市9家药店因未落实到位亮码、测温、戴口罩、场所消毒并记录等疫情防控措施,而被监管部门处以停业整顿。
  一天检查265家药店
  据悉,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紧急会议精神部署开展药店疫情防控“回头看”行动,当天共检查药店265家。
  检查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药店能够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药械供应质量。
  但仍有部分药店忽视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执法人员对9家疫情防控不到位的药店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
  暗查暗访4.8万家药店
  “针对药品零售环节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12类问题,省药监局着力加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暗查暗访,全省组织专项检查零售药店4.8万余家次,警告2412家、整改4548家、立案查处1238家。”
  日前,山东省药监局药品安全总监、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处处长林炳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除此外,在疫情防控监管环节,暗查暗访同样也称为常用手段。
  除此外,广东肇庆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根据暗访组实地暗访情况,肇庆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约谈相关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实名购药登记报告制度,对未执行登记报告制度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建议医保局取消其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可以说,为了配合防疫,多地监管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并针对当地药店展开价格监管,严查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行为。
  哄抬物价被处以顶格5倍罚款
  据石家庄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2021年1月8日至11日,石家庄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多起价格违反案例,有药店因哄抬物、未明码标价而被罚款。
  案件一:新华区佑安大药房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1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家庄佑安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石家庄佑安大药房销售的口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拟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石家庄玛纳大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1月7日,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石家庄玛纳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口罩、酒精消毒液未明码标价,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除了未明码标价被罚外,也有药店因哄抬物价被罚。
  据悉,石家庄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北润心柏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作出顶格5倍罚款。
  药店注意,配合防疫,这些很重要
  据悉,为落实防疫要求,多地监部门要求药店安排专人值守,以温州市为例,药店需督促进店人员落实“亮码+测温+戴口罩”举措。
  同时,山东济宁市场监管局发布《致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消费者的一封信》,倡导公众配合药店防疫。
  一、减少外出和流动。
  二、尽量不聚集。
  三、积极配合药店落实防疫措施。
  人员进入药店,必须佩戴口罩,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必须出示健康码,严格按药店要求有序排队,自觉保持安全距离。
  四、主动报备,配合管理。
  五、配合药店做好实名登记。
  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店将严格执行退烧、止咳药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请积极配合药店做好药品购买实名登记,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六、注重健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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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13350只,罚20000万
  津药监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6月5日,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国药控股医学检验(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综合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0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以上文书。
  经查,国药控股医学检验(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共计生产该批次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13400只,销售13350只,抽验50只,销售金额9900元,货值金额为9900元。
  该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票据、记录,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调查不合格原因,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项,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卖20000只,罚20000元
  津药监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6月23日,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对天津市天健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综合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2020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以上文书,对该企业剩余的该批次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59920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查,天津市天健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共计生产该批次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80000只,其中2020年6月23日执法人员抽验80只,销售20000只,销售金额2498.40元,其他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为9993.6元。
  该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票据、记录,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项,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59920只,并处罚款20000元。
  卖128800只,罚437900元
  津药监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5月27日,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天津市蓝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综合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0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以上文书。
  经查,天津市蓝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共计生产该批次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128960只,销售128800只,抽验160只,总计违法所得87580元,货值金额为87580元。
  该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票据、记录,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项,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天津市蓝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计43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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