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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S入境呼唤重申传染病防治常识

2025-01-03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4 恩都医药招商网

核心提示:对MERS积极有效的防控办法,理应是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并通过大众传媒对社会公众开展疾病防控教育,尤其是增强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法律意识,主动配合隔离治疗。然而,笔者仍想强调,有关部门有必要重申传染病病患及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的法律义务。自2003年“非典”疫情之后,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传染病防控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相信MERS不会重演“非典”肆虐的一幕。由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病患及密切接触者如果拒绝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日通报,我国首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确诊患者2日精神状态好转,生命体征相对稳定。专家会诊认为,患者病情进展程度趋缓,病情谨慎乐观(6月3日《京华时报》)。

这一首例输入性MERS患者牵动着中韩两国的舆论关注,随着他病情趋于稳定,公众对治愈MERS应能平添不少信心。连日来,广东省继续加强密切接触者的搜寻和隔离观察,值得点赞。然而,仍有“乘坐永东巴士的9名乘客没有取得联系”。这9人一日没有找到,就一日不能排除传染隐患。

MERS的致死率较高,必须得到政府和公众的高度重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字,截至2015年5月31日,通过实验检测,全球共有1150例感染MERS确诊病例,其中包括至少427例与MERS相关的死亡病例。如今首例MERS病患入境,他虽然接触了人群,但因时间较短且得到了有效控制,目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我们不能期待用碰运气的方式祈求病毒携带者不会再次入境或者本土不会爆发传染疫情。

对MERS积极有效的防控办法,理应是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并通过大众传媒对社会公众开展疾病防控教育,尤其是增强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法律意识,主动配合隔离治疗。

自2003年“非典”疫情之后,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传染病防控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相信MERS不会重演“非典”肆虐的一幕。然而,笔者仍想强调,有关部门有必要重申传染病病患及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的法律义务。病患及密切接触者如果拒绝隔离治疗,不仅危害自身健康,更潜在威胁了公共安全。由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将心比心推测有些病患及密切接触者抗拒隔离治疗的原因,不外有三:一是觉得自己没那么容易“中招”,嫌隔离治疗太“麻烦”;二是担心隔离治疗影响工作,怕单位扣工资;三是害怕政府和医疗机构会侵犯其人身权益。

其实,上述担忧都是因缺乏常识造成的。有关部门需加强宣传,面对传染性疾病侥幸之心万不可存,及早检查是唯一的护身符。而对于隔离治疗者的生活保障、工作报酬等问题,法律也早有明文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抱着对自己和家人负责的态度,及早就医,应是每个传染病患的理性选择。

而上述这些常识,有关部门不妨在MERS来临时反复重申,并经由大众传媒给社会公众打个“预防针”,有备无患。毕竟离“非典”时期已经过了十多年,重申传染病防控常识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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