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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建立高值耗材国家集采利益成果“回哺”机制

2023-05-31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9 恩都医药招商网

核心提示:在支付层面,《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按照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类别、功能相近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202。

国家医保局指出,下一步将完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高值耗材国家集采利益“反馈”机制。

目前,国家已经启动人工关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正在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省均开展了医用耗材独立或联盟集中采购,涵盖创伤骨科、导丝、吻合器、补片、胶片、冠状动脉球囊、人工晶状体等医用耗材。接下来,哪些品种会受到影响?

各地将逐步开展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9月9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关于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374号提案(医疗运动类504号)的答复》的函,释放出一个重大信号,涉及联盟医用耗材采购、下一步工作的考虑、医药、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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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医用耗材联盟采购”的建议,国家医保局经与国家卫健委、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继续开展国家组织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在总结药品集中采购成功经验、充分吸收地方良好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高值医用耗材特点,国家组织开展了冠状动脉支架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价格从13000元降到700元左右,大大挤出了中间环节的水分,明显减轻了患者的负担。2021年1月,全国患者都用上了降价的产品。目前采购进度符合预期,所选支架供应稳定。

目前,人工关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已经启动,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2020年6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对国家组织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了通用规范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医保局已指出,将指导和推动地方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盟采购是一种高效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区域间的沟通,促进问题的解决,将局部经验转化为整个体系的智慧,进而转化为整体的治理效率。目前,各省以独立或联盟形式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涵盖导丝、骨科创伤、吻合器、补片、贴膜、冠状动脉球囊、人工晶状体等医用耗材。

同时,国家医保局指出,为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用耗材分类编码标准,进一步扩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国家医保局与国家卫健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作,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根据公告相关要求,自2021年1月起,组织开展了9大类69个品种的唯一标识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重点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的应用。

目前,我们已经研究确定了第二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实施品种和相关要求,逐步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实施。

在支付层面,《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按照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类别、功能相近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从相似度高的品种入手探索收藏。依托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掌握临床医用耗材的真实数据,包括价格、采购量、企业竞争格局等信息。在客观分析数据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临床专家意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材质、疗效,结合治疗目的、临床疗效、产品质量相近的同类医用耗材采购数量,进行统一招标,公平竞争。

随着改革的深入,更多多样化的品种将纳入集体采购范围。我们将按照“一品一策”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产品质量、价格、货源、诚信等因素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集采规则。

对于恶意低价竞争,国家医保局也做出了回应。

关于防止企业间恶意低价竞争、在减轻医保负担的同时注重医用耗材创新的建议,已在现有工作中有所考虑。国家组织冠状动脉支架集中采购,允许中标者众多,中标率高,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激烈竞争后价格过低。同时,采购文件明确提出“恶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视为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列入‘违规名单’,取消企业申报和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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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冠状动脉支架集中采购规则时,既考虑了集中采购产品的技术成熟度,也为未来创新产品预留了市场空间。一是根据产品市场结构,设定数量比例,确定第一年拟采购数量为医疗机构提交采购需求的80%,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产品预留市场空间。

二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合理设定采购周期为2年,鼓励新产品参与集中采购。通过上述规则的设计,防止市场固化,使非精选产品和未来新产品仍有足够的市场空间。

同时,国家医保局指出,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引导医患双方优先选择使用选定产品,推动医用耗材市场价格形成,逐步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政策实施,围绕医用耗材管理,扩大唯一标识在医药、医疗、医保等领域的应用。

在今天发布的3027号提案(医体187号)的答复函中,国家医保局对民营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的提案进行了解答,其中也涉及医保定点管理。

国家医保局指出,医保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始终坚持对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的原则。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易发〔2019〕42号)精神,2020年,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第2号),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协议变更、中止、撤销的不同情形,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和耗材价格监管工作,密切关注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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